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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5-03-25
大庆市教育局
关注掌上高考

  关于印发《大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庆教函字〔2015〕1号

  各县(区)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和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大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教育局

  2015年3月17日

  大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一条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机构,负责本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所辖学校规模、教师配备和生源数量情况编制新生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批准。民办学校可面向全市招生,招生计划由所在区(县)教育局制定,报市教育局批准。

  上报时间:每年5月中旬各区(县)教育局报市教育局,5月末市教育局批复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批复以后,如遇特殊情况,学校需要调整招生计划的,由学校向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三条严格控制大班额,小学计划招生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计划招生班额不超过50人。各区(县)教育局下达新生招生计划时,要根据学校学区内生源数量,适当预留空余学位。如有特殊情况出现,不能留有空余学位,且须突破班额上限的,要报市教育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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