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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宁市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办法
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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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咸宁市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咸宁市区务工,随迁子女户籍在城区以外,年龄在6至15周岁的儿童少年。

  第二条按照"相对就近,公办为主"的原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第三条: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温泉城区合法经商1年以上(含1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1年以上(含1年)的纳税凭证或父母双方在温泉城区合法务工1年以上(含1年),须提供由人社部门认可或备案的劳务合同、务工单位证明、1年以上(含1年)的务工单位工资表等原始工资发放凭证,且有医疗、劳动保险一年以上。

  2.子女随父母双方在温泉城区居住1年以上(含1年)。提供温泉城区内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父母1年以上(含1年)的居住证及原籍户口簿。

  3.在温泉城区购买住房,并且已经入住,可以申请到居住地所在片区中小学入学。在温泉城区租房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到区教育局进行入学登记,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学位情况统一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

  4、七年级入学需提供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国编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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