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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兴市越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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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各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公办普通小学教育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招生原则

  (一)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今年招生对象的分布情况和各校的招生能力,确定公办普通小学的施教区和招生规模,确保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学。

  (二)免试免费入学的原则。小学招收新生不进行任何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取消择校的原则。城区公办普通小学今年继续不招收择校生。

  (四)公开公平的原则。公办普通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施教区范围、录取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对象

  本城区七个街道(塔山街道、蕺山街道、北海街道、府山街道、城南街道、稽山街道和迪荡街道)范围内,有常居户口,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符合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条件或借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三、施教区确认办法

  适龄儿童与其父母的户籍、父母的产权住房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2015学年一年级新生具体施教区确认办法如下。

  (一)适龄儿童与其父母的户籍、父母的产权住房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按其户籍或父母的产权住房确定施教区。三者不一致的,则按其父母的产权住房确定施教区,并按以下分类情况确定:

  1.父母有多处私有产权住房的,以实际居住的产权住房确定施教区。

  2.父母既有私有产权住房,又有公租房或私租房的,以私有产权住房确定施教区。

  (二)适龄儿童若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为施教区产权住房依据的(俗称“三代同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父母(监护人)在城区没有住房,二是学生出生时户口即登记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且从未变更,三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居住地为学生出生至今的唯一居住地。

  (三)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户籍所在地确无产权住房,由区教体局根据区域内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入学。

  (四)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对照上述条款确定施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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