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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201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通知
2015-04-21
关注掌上高考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学校:

  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平稳、有序地完成2015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有利于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县(市)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严禁学校以考试或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四)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五)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招生方案须经区、县(市)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各区、县(市)的招生方案要在5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

  二、认真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一)明确招生对象。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暂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所在学区公办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

  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暂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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