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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操作细则
2015-03-27
浦东新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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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操作细则

  一、入学要求

  公办学校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招生。具体依据如下:

  (一)按学生本区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址对口入学,户主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有效(具备相对应的房产证),学生本人是户主,需提供学生本人为产权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的房产证。户籍的最后统计日为2015年4月30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

  (二)因"人户分离"要求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入学的学生,房产证产权人须是父母或本人并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待区域内有户籍同时有对应房产证的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产证的最后统计日为2015年4月30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廉租房参照本条办理。

  (三)学生父或母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达到标准分值,有房产证(产权人为父母或学生本人,并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可按房产证地址对口入学。无房产证,可根据实际居住地址,待区域内有户籍、房产证的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最后统计日为2015年4月30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

  (四)因动迁原因,户籍暂没有迁移到新地址,如果动迁安置地配套学校已具备招生条件,可凭动迁协议书上的安置地址对口入学(租赁房屋地址作统筹安排)。最后统计日为2015年4月30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

  (五)本市外区县户籍人户分离学生,需在居住地就读,在园适龄儿童在就读幼儿园登记,未入园适龄儿童可到指定登记点(具体地点时间通过浦东新区招生办网站告示)登记。办理登记时,须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安排入学时,视学校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申请截止日为2015年4月30日。

  (六)非本市户籍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小学,学生本人须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同时学生父或母须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学生父或母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具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以上证件的居住地地址必须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安排入学时,根据学校的生源情况作统筹安排,受理截止日为2015年7月30日。本区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申请继续就读本区初中,将作统筹安排。

  (七)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八)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可持身份证明,外籍学生可持外国护照,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由幼儿园统一至区招生办办理审核及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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