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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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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和县域均衡发展工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更加公平、均衡、优质的教育奠定了基础。市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要求,制定2015年我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为原则,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普惠性,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相关政策

  (一)2015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应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应当提出申请。

  (二)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局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本区县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县教育局在本区县内统筹安排入学。

  2.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县教育局先行统筹安排入学。

  3.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且确有实际困难,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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