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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通知
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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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行为,平稳、有序地完成2015年我市小学、初中招生工作,落实《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2014-2016)》相关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招生方案

  (一)落实工作责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做好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的制定工作。以镇(街道)为单位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的,必须于4月10日前将方案报区教育局,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才可实施(市直学校的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

  (二)严格遵守规定。各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位供需实际,严格按照《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36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72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方案。

  (三)刚性执行计划。区、镇(街道)制定招生方案要列明辖区内学校招生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批获准后才可正式实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实行按标准班额招生(即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招生计划与学籍捆绑。超出计划的招生结果无效。

  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需适度调整的,须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执行。各区教育局于今年4月底前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辖区内学校招生计划相关数据的录入和审核工作。招生计划调整后,要及时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招生计划数变更审核"栏目中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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