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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崇明县本市人户分离人员义务教育招生方案
2015-03-23
崇明教育
关注掌上高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等文件精神,就崇明县落实本市户籍学生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的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教育资源和学生人数分布实际,科学规划落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2015年4月30日之前办理人户分离登记并持有《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少年。

  三、试点内容

  本市户籍学生在居住地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登记手续,由县教育局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四、实施细则

  本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以《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为准)办理登记入学,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具体按照以下顺序统筹安排办理入学登记: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且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

  2.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居住地产权人为学生父母或本人,并拥有全部产权;

  3.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其寄居在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处的户籍地址相一致(三代是从学生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4.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其父母的租房地址相一致;

  5.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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