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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州白云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03-23
白云区教育局
关注掌上高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服务于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市以外、在我区居住并在我区就业的务工人员。

  第二章招生原则

  第四条我区在保证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满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位需求后,统筹全区公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资源,积极稳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条我区每年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起始年级统筹若干个公办学校学位(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这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就读期间,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每年具体学位数由区教育局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下列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就读我区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

  (一)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具体见附件1)。

  (二)符合我区统筹安排学位要求的相关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具体见附件2)。

  (三)符合参加"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具体见附件3)。

  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就读期间,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总数超过当年确定的总名额,则在上述第三类人员中最低档的积分里采取摇珠的方式确定入选学生。

  上述三类进城务工人员若不服从统筹安排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则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关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招生工作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各教育指导中心当年发布的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上述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我区公办学校的,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转学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的申请。

  第七条在满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位需求后,我区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优先解决在我区购买房产的业主,在我区登记并纳税的企业员工,在我区务工居住、购买"五险一金"并在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登记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

  第八条不参加申请或不属于第八、九条的进城务工人员,可自行选择到经审批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报名入学。民办小学、初级中学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九条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我区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同时,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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